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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从检刑诉〔2020〕6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22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为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街**村**队**号。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1月11日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07年10月3日刑满释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7月18日被广州市从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于2014年3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4日22时17分许,被告人梁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桂K8****小型汽车,行驶至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环市东路凤院路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梁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4.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本案的全部证据已向被告人梁某某开示,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鉴于其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伟珍

   2020年916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建议书、速裁程序刑事案件证据开示表、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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