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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23198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山县**镇**村委会**村**号,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街道**村委会**村。因本案于2020年8月26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8日22时17分许,被告人梁某某酒后驾驶粤R/M****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清远市清城区东城街道办事处清高线黄茶村路段时,与由罗某某驾驶的粤R/7****号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造成梁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梁某某驾车时血液乙醇含量为224.5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梁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等;6.审讯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

检察官陈显忠

                                   2020年12月25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梁某某现在其住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册4张。

3.《量刑建议书》四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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