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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一部刑诉〔2020〕Z489号 

  被告人梁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5198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和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03日20时47分许,被告人梁某某驾驶粤PM8****号牌小车行驶至源城区公园路与中山大道交汇处路段时被执勤的民警查获,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91mg/100mg。经司法鉴定,被告人梁某某的血中乙醇含量为188.8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户籍资料、驾驶人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鉴定意见;3.被告人梁某某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拘役两个月零五天,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平

(院印)

2020年9月21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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