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430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汉族,1981年**月**日生,文化程度初中,身份证号码4407821981********,户籍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镇**村**号。2020年3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1日19时许,被告人梁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粤J4****号牌小型轿车途径本市黄埔区378省道上行2公里425米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归案。
经鉴定,被告人梁某某的血液检出乙醇成分,含量202.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2.鉴定意见;3.勘验、检查材料和现场照片;4.指认材料;5.视听资料;6.刑事立破案材料和抓获经过;7.户籍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归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吴然
2020年5月26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1725****;保证人温某某,联系电话1353385****。
2.本案案卷材料共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证据开示表》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视听资料:光碟1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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