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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二部刑诉〔2020〕Z1031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82199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镇**村**队**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9日凌晨,被告人梁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粤A6****小汽车,行驶至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路进商业大道南383米路段时,碰撞路上护栏发生交通事故。随后,被告人梁某某在现场等待处理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从被告人梁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含量为175.3mg/100ml。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梁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全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犯罪以后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锦文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26591****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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