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公诉刑诉〔2019〕182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11992******,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人,住信宜市**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9月28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21日0时许,被告人梁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粤K****D号牌二轮摩托车在信宜市**路由北向南方向行驶,行驶到**路**街口对出路段与一辆由杨某某驾驶从南往北左转弯方向行驶的无号牌电动四轮车发生相碰,造成人员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民警对梁某某进行抽血送检,经广东中鼎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梁某某的血液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1.9mg/100ml。经信宜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梁某某、杨某某双方各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行政强制措施凭证;2.书证:常住人口个人息表、到案经过、酒精含量呼气测试检验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协议书等;3.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广东中鼎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意见书;5.录像光碟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芃
2019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信宜市**镇**村,电话1812485****;
2.本案案卷材料二册、光碟一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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