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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1747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406021972********,汉族,大学本科,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路**街**号**房。2020年9月4日,因本案被佛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15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佛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2月14日将本案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5日1时许,被告人梁某某酒后驾驶粤E1****号小型普通客车上道路行驶,当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桂澜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梁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54.80mg/100m1。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唐兴宇

2020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现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路**街**号**房,联系电话:1338022****。

2.案卷和证据材料一册,光碟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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