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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未检刑诉〔2019〕373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21196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佛山市三水区**街道**村**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19年12月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7日20时许,被告人梁某某饮酒后驾驶粤E9****号小型汽车上道路行驶,去到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新华路路段机动卡点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梁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0.2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19年12月9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林隆才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三水区**街道**村**巷**号,联系电话1892728****;

2.卷宗一册、光盘二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清单各一份及量刑建议书一式七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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