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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722198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县,住******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23日23时21分, 被告人梁某某醉酒 (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6.93mg/100mL) 后驾驶粤S9****号小客车,行经本市**镇**路路段时,被民警查获。梁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 2.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记录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无视国法,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拘役一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松柏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82573****;保证人刘某某,联系电话1868868****。

2.侦查卷二册(含光盘一张)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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