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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杏检刑刑诉〔2019〕132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401071996********,汉族,小学文化,个体,住太原市晋源区**街**国际**-*-***(户籍住址:太原市杏花岭区**门**号**户)。2019年5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8日向太原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太原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8月12日将本案交办本院。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26日22时51分许,被告人梁某某酒后驾驶晋AV8***白色A5五门轿跑车牌小型轿车,在太原市杏花岭区沿**巷由北向南行驶至**巷**小区门口处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被告人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5.0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梁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李隆

2019年8月21日

附:1、被告人梁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903514441;

2、移送刑事侦查卷宗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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