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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乳检一部刑诉〔2021〕9号 

被告人梁某某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20822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乳山市**公司工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江苏省灌南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被山东省乳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乳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0日18时20分许,被告人梁某某酒后驾驶苏******小型轿车顺唐山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浦东路路口时,与王某某驾驶的鲁******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交通事故。被告人梁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7.7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立案决定书、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2.​ 证人证言:证人沈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6.视听资料:唐山路与浦东路等路口的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拘役二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柳英华

检察官助理:王玉萍

2021年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江苏省灌南县********,联系电话:1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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