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河检一部刑诉〔2021〕12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2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萧县,住安徽省萧县**镇**庄**村**庄**村**号。2020年10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东营市公安局河口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营市公安局河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7日21时35分左右,被告人梁某某醉酒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东营市河口区和盛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友谊街路口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7.45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十天,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五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学国
检察官助理张长胜
2021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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