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_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宣化区院一部刑诉〔2020〕369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30721199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开车搞运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住**镇**小镇**号楼**单元**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日23时50分许,被告人梁某某驾驶冀GW****号现代牌小型汽车,系在宣化区洋河南镇**家常菜就餐饮酒后,行驶至宣化洋河大桥路段时,因酒后驾车被交警当场查获,现场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53mg/100ml,后经抽血送检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9.89mg/100ml。其对查获经过及酒精检测鉴定结果无异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等文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破案报告,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调查记录,鉴定委托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常住人口数据查询信息,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查询结果单,放车单存根,户籍证明信等;2.证人证言:陈某某证言;3.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梁某某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检材照片,查获经过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宣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金峰

检察官助理:闫晓静

(院印)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8545****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