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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_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检诉刑诉〔2020〕251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75年****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31975********,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经营户,住宝某某********号。被告人梁某某曾因嫖娼,于2002年4月3日被宝某某公安局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4000元;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宝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宝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5 月1 日21 时左右,被告人梁某某酒后驾驶车牌为苏K2**** 的小型轿车,沿宝某某安宜镇北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宝胜电缆厂北门附近被交警现场查获。经淮安市金湖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梁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23.35mg/100ml。

被告人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宝某某公安局出具的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到案经过电话查询记录、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员及机动车网上信息查询当事人提取血样登记表、抽取血样照片、监控截图等书证;

2.证人颜某某证言;

3.被告人梁某某供述;

4.金湖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宝某某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朱正平

检察官助理:史成建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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