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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_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19〕32号 

  被告人梁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2198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县,现住河南省孟津县**镇**路**号。2018年9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孟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孟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07月06日23时40分许,在孟津县**镇**大道与**大道交叉口北,梁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大道北侧由西向北左转弯行驶,与由北向西右转弯行驶马某某驾驶的豫******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2018年07月17日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所送梁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70.0mg/100ml。梁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梁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孟津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式酒精测试仪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被告人梁某某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单、马某某驾驶证及行驶证、交通事故认定书、处罚决定书、谅解书及协议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图及照片;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属于法定从重情节;被告人梁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属于酌情从轻处罚情节。综合以上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梁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葛朝斌

(院印)

2019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孟津县**镇**路**号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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