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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丽检一部刑诉〔2020〕436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261987********,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村**号,住天津市宁河区**园**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30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审查查明:2020年9月4日10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在未依法取得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情况下,醉酒后驾驶号牌为冀J****Q的白色吉利牌小型轿车,从农工新村出发途经绅湖公馆、高新公寓,后沿创新大道驶入东金路、津汉公路,沿津汉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24公里800米处时,因与人发生纠纷被查获。经鉴定,梁某某血液乙醇含量211.65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照片;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视听资料,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交通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窦国庆

检察官助理:孟辰飞

2021年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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