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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盐检一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3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盐亭县,住盐亭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盐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盐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4日20时07分,梁某某驾驶川BD0****小型面包车经过卡点时被查获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立即用警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梁某某进行检测,结果为186mg/100ml。民警立即将梁某某带至盐亭县某某医院抽取其血液送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血液中乙醇浓度鉴定。2020年4月13日,经四川民生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梁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84.2mg/100ml。梁某某的行为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盐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铭

2020年6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381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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