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叙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5日晚,被告人梁某某在家中饮酒后,于当日20时许,驾驶号牌为川E*****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叙永县叙永镇**村的家中出发,前往叙永镇映月半岛小区办事,行驶至中环路时被民警查获。经对梁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35mg/100ml;经提取其血液样本进行检验,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48.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梁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其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建议量刑拘役一个半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思桥
2019年10月18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四川省叙永县**村**组**号的家中,联系电话1354734****
2.案卷材料贰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告知书、具结书各壹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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