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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_分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分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分检一部刑诉〔2020〕203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性,1969年****日出生,江西省分宜县人,公民身份证号码360521196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家住江西省分宜县****村委**村小组**。因犯抢劫罪于2002年被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被分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4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分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以下简称“被告人”)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10日晚上19时许,被告人与其朋友谢某某、郑某某、吴某某在分宜县府前南路一夜宵店吃晚饭,期间其饮用了一小瓶小郎酒和一瓶啤酒。饭后20时许,被告人驾驶赣K7****黑色的别克牌小轿车搭载郑某某从该夜宵店出发,沿分宜县泉塘路、天工大道行驶,准备回家,当行驶至分宜县天工大道与民德路交叉路口路段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后提取血样鉴定,被告人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8.07mg/lOO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刑事立案后,被告人经民警电话通知于2020年11月17日自动到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表、现场查获照片等犯罪事实方面书证;

2、证人郑某某、谢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查获经过、前科情况说明等量刑情节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经电话通知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有犯罪前科,酌情可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分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新连

检察官助理:邓良艳

2020年12月7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07904****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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