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高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明检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24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某某**街道**村**队**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2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9日21时许,被告人梁某某醉酒后驾驶粤E3****号牌二轮摩托车,从广东省佛山市高某某荷城街道星河路338酒楼出发,行驶至荷城街道东华路梅花街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抓获。经鉴定,梁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8.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具有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高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谢衍卫
检察官助理:仇淑文
2020年6月15日
(本页无正文)
附件:1.被告人梁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某某**街道**组**号,联系电话:1369075****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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