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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212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76年**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523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镇**村**屯**号,现住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大街**出租屋**号整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16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2日20时42分许,被告人梁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官太路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梁某某的血液中含有乙醇成分,含量为131.2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

检  察  官 刘伟刚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梁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大街**出租屋**号整栋,电话:138785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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