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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1〕659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21988********,汉族,湖南省冷水江市人,高中文化,家住冷水江市**办事处**社区**。2016年8月5日因嫖娼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1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1日凌晨1时20分许,被告人梁某某饮酒后驾驶湘A73****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义乌市**路自东向西行驶,途经**路**大街**侧地段时碰撞中央隔离护栏驶入对向车道,造成车辆、护栏部分受损及被告人梁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后被义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检测酒精含量174mg/100ml,已经达到醉酒驾驶标准。随后被告人梁某某被民警带至义乌市**医院由医护人员抽取了血液。经义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梁某某的血液进行检验后,确定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56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认定,被告人梁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呼气测试检测单,驾驶证及机动车信息查询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车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视听资料制作说明,查获经过,人口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呼气及抽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喻铃瑛

2021年2月4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义乌市**街道**栋**楼,联系电话:151*******。

2.随案移送电子卷宗。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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