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高新检捕诉刑诉〔2019〕87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9281992********,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内濮阳市人,户籍地河南省内濮阳市濮阳县**乡**村,工人,住山东省临沂市高新区**村。2019年7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梁某某酒后驾驶豫******号小型轿车沿涑河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南化武路北侧贾庄村路时,因涉嫌饮酒驾驶机动车被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抽取血液进行检测,被告人梁某某事发时血样样本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48.0mg/100ml,为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发破案经过等书证;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系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一至三个月适用缓刑,罚金16000至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绍景
2019年10月18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临沂市罗西办事处贾庄村,电话:130801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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