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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_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静检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03021990********,满族,大学文化,上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贸易经理,户籍在江西省萍乡市**街**巷**号**栋**单元**室,住上海市杨浦区**路**弄**号**室。2020年6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6月30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6日23时06分许,被告人梁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沪******的小型轿车,途径高架行驶至静安区岭南路616号46路公交车终点站处,撞击路边隔离护栏造成单车物损事故。民警到场后对梁某某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验,检测结果为111mg/100mL,后经上海润家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梁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1.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认定,梁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此次事故造成牌号为沪******的小型轿车物损人民币15,000元,路边隔离护栏物损人民币2,000元。

被告人梁某某于2020年6月26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抓获,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已对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临汾路派出所出具的《查获经过》、证人施某某、成某某的证言、查获及抽血视频、高架卡口信息及相关监控截图、涉案车辆照片,证实被告人梁某某于2020年6月26日在城市快速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后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

2.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对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3.上海润家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取血样视频,证实案发时被告人梁某某处于醉酒状态。

4.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经认定,被告人梁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5.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梁某某车辆维修费用情况说明》、上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上海市机动车维修材料清单”及梁某某提供的转账支付记录,证实在此次交通事故中,牌号为沪******的小型轿车的直接财产损失为人民币15,000元。

6.《人民调解协议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证实被撞护栏的直接财产损失为人民币2,000元,梁某某已对该损失进行赔偿。

7.证人李某某的证言及户籍信息、《交通事故赔偿谅解协议书》《亲属关系公证书》,证实梁某某已对涉案的沪******小型轿车进行维修并已取得车主谅解。

8.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交通警察支队收集的《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驾驶证、行驶证,证实被告人梁某某的驾驶资格及驾车时的车况等情况。

9.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临汾路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110报警记录”、证人王某某的证言及户籍信息,证实梁某某的到案情况。

10.被告人梁某某的户籍人员基本信息,证实其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梁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三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  晔

                                检察官助理:周  妍

                                  2020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电话:173021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十五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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