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二检一部刑诉〔2020〕734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6197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自由职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镇**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解放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解放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解放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3日1时12分许,被告人梁某某饮酒后驾驶豫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二七区陇海快速路二层高架由东向西行驶至一马路西上桥匝道口东侧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0.3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梁某某供述;2、案件受理经过、到案经过、违法记录查询单、执法记录仪截图、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及行车证复印件、酒精呼吸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渊博
检察员:朱 青
2020年9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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