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一部刑诉〔2020〕271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021996********,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户籍地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村**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茂名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茂名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7日03时许,梁某某酒后驾驶茂(临电)名D1****号牌电动二轮摩托车在茂名市区站北三路被执勤民警查扣,经现场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145mg/100mL,随后梁某某被民警带到茂名市中医院提取检验血液。经茂名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梁某某的送检血液中检验出乙醇含量为183.4mg/100mL。梁某某驾驶的茂(临电)名D1****号牌电动二轮摩托车,经鉴定,属于机动车范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未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机动车,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梁某某归案后如实坦白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以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振强
2020年5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梁某某被取保候审,居住在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村**号,联系电话1511929****;
2.卷宗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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