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6261995********,壮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乡**村**屯*号,现住安徽省芜湖市万春街道**公寓**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理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7日,被告人梁某某饮酒后独自驾驶号牌为苏A*****小型轿车,沿鸠江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雕塑公园路段时车辆撞上绿化带,发生致梁某某本人受伤、其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后梁某某拨打120急救电话救助,120急救人员赶到现场将其带至第五人民医院救治并拨打了报警电话,交警接110指令后到达事故现场,勘查结束后交警至第五人民医院将梁某某查获,交警对被告人梁某某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测试结果为87mg/100ml。
2020年3月7日,经安徽师范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梁某某血液酒精浓度为87.9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同年3月8日,经芜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鸠江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梁某某在该起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被告人梁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以上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查获经过、酒精检测结果报告单、鉴定意见通知书、身份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五年内不得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通知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侯某某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安徽师范大学司法鉴定所[2020]法毒鉴字第0160号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梁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综上,本院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梁某某两个月拘役,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2000元。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芜湖市鸠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方周培
检察官助理:王前勇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住处,联系电话:1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起诉书正、副本八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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