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二部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梁某某(化名**),女, 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2000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镇**街**巷**号。2020年2月24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10日开始,被告人梁某某在中山市**镇使用133*******、186********手机号码和微信号San******(昵称**)为诈骗联系工具,利用他人为防疫急需购买口罩、额温枪之机,接受添加或主动添加陌生人为微信好友,在与被害人陈某某、麦某某、蓝某某、林某某微信私聊时,多次向4名被害人分别谎称自己有口罩、额温枪的货源,并向他们发送口罩、额温枪、采购证明、货物交割清单等图文信息,骗取被害人信任,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账户收取被害人预付的货款人民币264200元。在被害人催货紧迫时,被告人梁某某实际交付口罩2600个给被害人陈某某、1200个口罩给被害人麦某某,共骗取4名被害人人民币250890元。期间,被告人梁某某还伪造快递单欺骗被害人林某某已经运送口罩,在被害人等人要求退钱时,被告人梁某某又对被害人谎称自己被骗正在筹款退钱并伪造银行交易回单等欺骗被害人。同年2月22日、23日,被害人麦某某、蓝某某、陈某某分别到公安机关报案。同日,被告人梁某某自行到公安机关处理,但均未如实供述自行罪行。案发后,被告人梁某某退赔了4名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陈某某的谅解。其中:
1、2月10日开始,被告人梁某某采取上述方法,在收到被害人陈某某订购36000个口罩的货款人民币127800 元后,于2月21日交付2600个口罩,骗取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118570元。案发后,被告人梁某某退赔给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137800元某乙获得谅解。
2、2月15日开始,被告人梁某某采取上述方法,在收到被害人麦某某订购口罩25000个的货款人民币75000元后,于2月17、18日交付1200个口罩,骗取被害人麦某某人民币70920元。案发后,被告人梁某某退赔给被害人麦某某人民币75000元。
3、2月18日开始,被告人梁某某采取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蓝某某订购65支额温枪的货款人民币26000元。案发后,被告人梁某某退还给被害人蓝某某人民币26000元。
4、2月18日开始,被告人梁某某采取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林某某订购口罩11000个的货款人民币 35400元。案发后,被告人梁某某退还给被害人林某某人民币35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再红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3*******、186********。
2、本案案卷6册、光碟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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