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湛开检一部刑诉〔2020〕Z12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41974********,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现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7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8日被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李子丹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4日01时19分,被告人梁某某醉酒后驾驶粤G5****号小型越野车途经乐山路海湾大桥路段时,被在该路段执勤的湛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霞山大队民警查获。民警当场测试其酒精含量为201mg/100ml,随后,提取梁某某的血液送往广东申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检验,检验结果为:乙醇浓度为190.2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灰色欧某某牌小型越野车;2.书证:到案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含量检测单等书证;3.证人关某甲、关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梁某某血样乙醇含量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190.23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 丽
检察官助理:谢 美
2020年6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
2.案卷材料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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