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滑检一部刑诉〔2020〕262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61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河南省滑县人,住滑县**乡**村**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梁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豫J2****号小型汽车沿滑县**线自西向东行驶,至滑县**线**乡**村村西头路段撞上前方同向行驶的张某某驾驶的四轮电动车,四轮电动车失控后又撞上前方同向行驶的徐某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造成驾驶人张某某、徐某某,四轮电动车乘坐人张某甲、王某某,三轮电动车乘坐人芦某某五人受伤及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梁某某驾车逃逸。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勘查现场过程中,梁某某自行返回现场投案,民警发现梁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遂将其带至滑县***卫生院抽血送检。经滑县物证鉴定室检验: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9mg/100ml;滑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梁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抽血照片;2.人口信息查询结果单,无前科证明,非党员证明,查获经过,到案经过,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3.被害人张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检验报告、鉴定书,滑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褚玉振
(院印)
2020年8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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