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莲检一部刑诉〔2020〕899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02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大街**号**栋**单元**号,现住址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社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6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保定市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梁某某饮酒后驾驶牌照为冀******的大众牌小型汽车,沿保定市莲池区朝阳大街由南向北行驶朝阳大街与南二环交叉口南侧,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被告人梁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11毫克/100毫升,经抽血检测被告人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4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综合材料、查获经过、户籍证明、证明、协同查核党员身份信息的复函、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呼出气体酒精检测表、现场笔录等书证;2.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王某某的的证言;4.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玉龙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社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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