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区检一部刑诉〔2020〕Z41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02199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巷**号,住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村**栋**房。2019年12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梅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梅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3日21时30分,被告人梁某某酒后驾驶粤M*****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当行至梅州市梅江区河堤尚江府门前路段时,与候某某驾驶的粤M*****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梁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案发后,被告人梁某某赔偿了候某某人民币1.5万元并取得了谅解。
经广东省梅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79.0mh/100mL。
经梅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梁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候某某不承担此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传唤证;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陈述材料;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痕迹检验示意图、车辆保险单复印件、扣押物品、违法处理通知书;机动车肇事检验表;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赔偿收据、请求书;到案经过;户籍、前科证明材料、社会危险性情况说明表;2.被害人候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浩
(院印)
2020年6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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