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柘检一部刑诉〔2020〕263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71981********,汉族,初中毕业,中共党员,原任柘城县**乡**村村党支部副书记,2007年辞职,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柘城县,住柘城县**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柘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3日23时13分,被告人梁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摩托三轮车行驶至河南省柘城县X035县道盆窑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安徽至正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梁某某静脉中的乙醇含量为97.4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物证照片;3、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具有初犯、偶犯酌定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柘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敏志
检察官助理:张德强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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