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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3****日出生于广东省鹤山市,公民身份号码:440784198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广东省鹤山市****村民委员会****号。因本案于20191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林镇海的见证下对被告人梁某某进行了证据开示,被告人梁某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11日3时许,被告人梁某某酒后无证驾驶粤X**号小轿车,行驶至开平市苍城镇X561线46KM+140M处路段时,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发生单方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梁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梁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82.76mg/100ml,证实为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

1.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

2.现场查获及抽血照片;

3.司法鉴定检验报告等;

4.事故认定书;

5.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及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情节,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并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洁瑜

检察官助理:赖阳豪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本案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以及值班律师律师证复印件各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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