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梧长检刑诉〔2021〕2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3197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广西藤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梁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桂D****7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梧州市长洲区**路**往红岭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梧州市长洲区**路**站**时,与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行人潘某某发生碰撞。经鉴定,梁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0.6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敏萍
2021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被取保候审;
2.侦查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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