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诉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7811985********,广东省阳春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址暨户籍地址:广东省阳春市**镇**村**村**号。因本案2020年2月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资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日18时某某,被告人梁某某与朋友在阳江市江城区创业北路凯云饭店吃饭并喝酒。酒后,梁某某在没有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无号牌二轮机动车沿创业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驶。当天20时40分许,梁某某驾车行驶至御景豪园小区门前路段被民警当场抓获并抽取血样。2020年1月7日,经民警电话通知,梁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某某自己的犯罪事实。
经鉴定,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6.3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2.被告人梁某某的某某与辩解。3.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犯罪后自某某,如某某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自愿如某某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文超
2020年3月3日
附注:
1、被告人梁某某现取保候审。
2、随案移送案卷二册。
3、认某某具结书、认某某从宽制度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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