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Z606号

被告人梁某甲根,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8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根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同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梁某甲根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23时54分,被告人梁某甲根饮酒后驾驶粤EH7****号小型汽车,行驶至佛山市禅城区吉利大道西路段时被交警截查,交警将被告人梁某甲根带至医院提取血液样本。经鉴定,被告人梁某甲根的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41.4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 书证;3. 被告人梁某甲根的供述;4. 鉴定意见;5. 视听资料

被告人梁某甲根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5月28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根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甲根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2020年6月3

                                      

附:

1.被告人梁某甲根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禅城区**镇**村**号,联系电话180*******

    2.卷宗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