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小检刑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梁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21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西省清徐县人,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清徐县**乡**街**号,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8月25日22时17分,被告人梁某某酒后驾驶晋A***W号白色帝豪牌越野车在太原市小店区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街口北侧200米时,被公安交警当场查获。经依法鉴定,从送检梁某某血样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48.6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解淼
2020年1月16日
附:1.被告人梁某某联系电话:1359314****。
2.本案侦查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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