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州检一部刑诉〔2020〕Z496号
被告人梁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阜阳市人,户籍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路**号**户,现住安徽省阜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花园**号楼**单元**室。被告人梁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1日被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日由本院依法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3日零时许,被告人梁某某酒后驾驶皖A****号小型汽车沿颍州区淮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淮河路与沙河路交叉路口实施左转弯时,与中心隔离带发生刮碰,致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梁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1.7㎎/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查获经过、前科查询等书证;
2.证人史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卢佳佳
检察官助理 张安静
2020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阜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花园**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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