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刑诉〔2020〕285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2********1637,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五河县**镇**村**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五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梁某某醉酒后驾驶皖******号“奇瑞”牌小型轿车,沿X025县道自东向西行驶至与京福线交叉路口红绿灯处时,追尾前方由刘某某驾驶正在等候红绿灯的苏******号“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五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梁某某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鉴定:梁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2.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前科证明、归案经过等书证;
2. 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 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卜胜军
检察官助理:谢园园
2020年8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五河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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