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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安区检一部刑诉〔2020〕Z28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3231996********,汉族,中专文化,**五金塑料厂机修工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镇**村委**村**号,住**镇**村委**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7月4日被云浮市公安局云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浮市公安局云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3日12时许,被告人梁某某酒后驾驶粤******号摩托车从云浮市云安区**镇**街出发,沿着**路回家。12时许,行驶至**东路一弯道(事发现场)时,与从云浮新港往**街方向行驶的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鄂******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发生碰撞,造成梁某某受伤以及摩托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办案民警在云浮市人民医院对其作了酒精呼气测试,含量为201mg/100ml。随后由医护人员抽取其血液样本作酒精浓度定量检测,经广东省中天司法鉴定所对该血液样本进行酒精含量检测,检验结果为280.2346mg/100ml。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的规定,梁某某静脉血中酒精含量已达到醉酒驾驶的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

2.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

3.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4.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现场勘验笔录及图照;

6.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汉新

检察官助理:黄文镠

2020年7月2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的处所: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镇**村委**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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