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东省英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3日下午,被告人梁某某酒后驾驶粤R*****号小型轿车沿英德市桥西路自北往南方向行驶至帽子峰三号路交汇处左转弯时与叶某某驾驶电动四轮车发生碰撞,造成叶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梁某某驾驶粤R*****号小型轿车离开现场。经英德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对该事故调查后认定:梁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安全驾驶,是导致此事故的过错,梁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抽取梁某某血液样本委托广东正义司法鉴定所进行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102.6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梁某某与叶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叶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图、照片;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梁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科威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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