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尧检刑检一刑诉〔2019〕140号
被告人梁某某,女,198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0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住临汾市**委**楼**单元**室。2018年10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临汾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临汾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临汾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7月11日交由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8日23时许,被告人梁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晋L****9号“传祺”牌小型轿车,在临汾市鼓楼北大街与解放路十字交叉口处倒车时,与等待信号灯放行的刘某驾驶的晋L****6号“奥迪”牌小型轿车碰撞,致两车损坏。经鉴定: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6.65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梁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刘某无责任。案发后,梁某某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被害人陈述;5.勘验、检查笔录;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如实供述;2.案发后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3.造成交通事故;4.无证驾驶。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至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药海琴
2019年7月25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