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碧检刑诉〔2020〕266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11986********,苗族,高中文化,铜仁市**贸易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路**号**栋**单元**室,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23日,被告人梁某某持C1类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贵DF****号小型轿车,由铜仁市碧江区东太大道时代商汇路口逆向经时代商汇单行道往锦江宾馆方向行驶。当日21时35分许行至**道103灯控路口100米处时,梁某某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民警对梁某某进行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37mg/100ml,之后民警将梁某某带至碧江区中医院新院区抽取血样备份送检。经铜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梁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2.70mg/100ml。
被告人梁某某被查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酒后禁止驾车的规定,醉酒后在城市人口密集区域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饶永燕
助理检察员:周原
2020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取保候审于住所地,电话式1878568****。
2.卷宗二册、起诉书九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