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英检刑诉〔2021〕79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221970********,汉族,大专文化,广东省英德市人,户籍地广东省英德市**路**场,现住址广东省英德市**镇**路**小学背后。2020年12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英德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21年2月19日本院继续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本案由广东省英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1年2月19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2021年2月20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3日03时许,被告人梁某某酒后无证驾驶粤RH****临时号牌小型轿车在英德市**路**小学背后路段时与水管发生碰撞。经委托广东正义司法鉴定所对梁某某的血样进行酒精含量检验鉴定,结果为150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粤RH****临时号牌小型轿车1辆。
2.书证: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3.证人证言:证人康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血液中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验、检查: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并发生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美容
2021年2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1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碟二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