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1〕5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821981********,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队**号之二,住佛山市南海区**村**座**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日0时许,被告人梁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粤Y2****的小型汽车,行驶至佛山市禅城区**路路段时被交警截查,交警将梁某某带至医院抽血检测。经鉴定,梁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80.4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2.书证;3.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
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1年1月6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崔惠贞
2021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南海区**村**座**房,联系电话1392990****;
2.卷宗2册、光盘1张;
3.本案扣押款物暂扣于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详见扣押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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