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区检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021987********,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村**组,现住址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路**酒店附近(租住),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7月16日被茂名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07月23日被茂名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梁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2019年10月23日23时50分许,酒后驾驶茂名(临电)C0****号电动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茂名市茂南区人民南路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扣,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266mg/100ml。经抽血检验鉴定,梁某某的血液中检验出乙醇含量为328.6mg/100mL。梁某某驾驶的驾驶茂名(临电)C0****7号二轮电动车,经鉴定,为轻便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范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机动车,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梁某某归案后如实坦白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拘役二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振强
2020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已被取保候审,居住在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路**酒店附近(租住),联系电话1866684****;
2.卷宗2册、光盘1张;
3.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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