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山二区检刑诉〔2021〕11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2000197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镇**村**队**号。2020年12月11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1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梁某某醉酒后驾驶粤TT****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我市横栏镇**对开路段时,与被害人王某某的粤S8****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及护栏损坏。随后,被告人梁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经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梁某某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90.9mg/100ml。经公安交警部门现场勘查认定,被告人梁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后,被告人梁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16400元,取得谅解;被害人王某某向被告人梁某某赔偿人民币5250.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莹
2021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手机1352817****)。
2、本案案卷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涉案物品扣押于中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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