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槐荫检一部刑诉〔2019〕192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5261979********,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济南***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配送员,住济南市槐荫区**村,户籍地山东冠县**街道**村**号。2018年7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2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28日被该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变造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被告人梁某某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打工期间,通过他人(身份未落实)购买了一本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后使用,该驾驶证上的姓名为边某某,驾驶证号码为6541211988********,照片为被告人梁某某提供的本人照片。
2018年7月5日21时许,被告人梁某某酒后无证驾驶鲁******号轻型普通货车沿本市槐荫区张庄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张庄路匡山小区中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被查获时其向执勤民警出示了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并在多次供述中谎称其是边某某,后承认其是梁某某。经鉴定,被告人梁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4mg/100ml,达到醉酒值。
2018年7月25日,被告人梁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机动车驾驶证。2.书证:受案登记表、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查获经过及到案证明、案件来源、情况说明、户籍信息。3.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4.证人武某某的证言.5.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变造驾驶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变造身份证件罪、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梁某某危险驾驶罪系经电话通知到案,可视为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被告人梁某某应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系无证驾驶、数罪并罚,对其涉嫌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对其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建议决定执行拘役一个月十五日至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珊珊
检察员: 张 磊
2019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监视居住在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告知书、具结书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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