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81995********,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住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乡**行政村**村**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镇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镇康县公安局**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中旬,被告人梁某某通过边境小路从镇康县**镇成功出境至缅甸联邦共和国掸邦果敢自治区老街市(以下简称“缅甸老街”)。2020年1月21日,被告人梁某某通过边境小路从缅甸老街偷渡到镇康县**镇,行至镇康县**镇**亭时被临沧市公安局特警支队查获,后被临沧市公安局行政处罚。2020年2月底,被告人梁某某再次通过边境小路偷渡出境至缅甸老街,同年5月12日16时40分,被告人梁某某未持有效出入境证件从镇康县**口岸入境时被清水河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南伞分站执勤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正侧面照片、户籍证明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查获经过、活动轨迹等;2.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勘验、检查、提取、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娟
2020年7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云南省镇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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